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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2、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3、核查通过后,等候决定,制证,发证,通知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农业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4、农业部门会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向申请人发放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也会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办结:邮寄送达申请人的许可证或到窗口领取。
6、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工商局受理,审查,发证等步骤。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需要经营人员具有专业的知识,有专门储存农药的场所以及配备的管理措施等条件。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2021修订)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3、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4、未取得农药登记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 ①认定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6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5、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正在对《农药登记评审技术规范》进行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是哪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326号,公布***院关于修改的决定,自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施行。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法律分析:《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年发布,2002年第一次修改,2004年第二次修改,2007年第三次修改,2017年宣布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九条 ***院农业、林业、工业产品许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粮食部门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推荐的农药管理专家和农药技术专家,组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如何把握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1)杀虫剂 ①胃毒剂 通过消化系统进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的药剂。如敌百虫等。这类农药对咀嚼式口器和舐吸式口器的害虫非常有效。②触杀剂 通过与害虫虫体接触,药剂经体壁进入虫体内使害虫中毒死亡的药剂。
内容顺序要合法,《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必须有当事人或证明人签字等。 要符合行政处罚的特殊条件。
“一定要沉下心来干事,对待事业和工作要永不懈怠,针对行业发展新方向要不断总结新经验、提出新要求、做出新成绩。”刘坚说。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